星期五

4月1日起加拿大國民赴台免簽可停90天

(台北訊)加拿大政府於上(2010)年1122宣佈自該日起,凡持中華民國護照(台灣地區核發內有身分證字號)者得免簽證進入加國,最長可停留6個月,中華民國政府亦決定自201141起將加拿大國民以免簽證方式在台停留期限由現行30天調整為90天,倘入台後擬續停留超過90天者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填妥簽證申請表及申請延期停留說明書,併相關證明文件,親赴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辦事處申請適當停留期限之簽證(簽證類別:停留簽證),最長在台停留期限為自免簽證方式入境翌日起算,不得超過180天。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外交部受理後不予核准或核給少於180天之停留期限:
1. 申請人財力不足以維持生活者。
2. 有客觀事實足認為在我國作目的不明之滯留者,例如最近12個月內累計在我國停留超過6個月。
申請上述簽證延期停留之地點如下:
1.  外交部領事事務局  台北市濟南路1223樓 電話:02-2343-2866
2. 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  台中市黎明路25031樓 電話:04-2251-0799
3. 外交部南部辦事處  高雄市成功ㄧ路4362樓 電話:07-211-0605
4. 外交部東部辦事處  花蓮市中山路3716樓 電話:03-833-1041